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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能证明婚后购买的房屋,款项全部来源于婚前或婚后自有资金(如个人婚前房产出租的租金),则可以主张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如下面这个案件,女方主张婚后购买的两套房都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采纳,仍判决各占50%份额。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1004房、1005房是否是张女以婚前及婚后自有资金购买,归张女个人所有?关于1004房,张女主张该1004房的房款917988元来源于余某归还的借款499876.10元及理财美金5.1万元。从张女主张余某归还的499876.10元来看,张女只提交了《短信记录》为证,而根据该短信内容显示是中国农业银行向张女本人发送的,而该短信记录的截图却显示发送人为余某,不符合常理。另,由于张女未提供该笔债权的借据、出借的转账记录、收款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该笔债权形成的时间、款项来源等,故法院不予认可该笔购房款项的真实性,即使该债权真实,法院认为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至于理财美金5.1万元。张女虽提交了买入记录,但兑换转取记录最后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与张女向案外人杨某于2012年9月28日购买1004房时间相差两年,在两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张女是否个人仍保有该5.1万元美金的兑换人民币以待购买1004房并无证据可证实,且张女庭审当庭亦无法说清该5.1万元具体兑换人民币的金额,本院无法采信。
关于1005房,张女主张该1005房的房款1122590元是其以805房向中国农业银行抵押贷款100万元,待购入1005房后,又以1005房向中国工商银行抵押贷款40万元,其中的12万元支付1005房的余款及1004、1005房的税费,再向中国平安银行贷款21万元、华兴银行贷款6.5万元,中国人寿贷款3.4万元,胞妹张某借款1025500元,以新贷还旧贷的形式及所借款项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再向众多亲威借款及收取805房出售定金以归还前述后期银行贷款。庭审期间,张女虽提交了其向众多亲威借款证据,但张女在借款过程中亦明确还款来源于其出售805房后所得房款,现该805房确为张女婚前财产,由于尚未出售,故该805房婚前财产尚未转换成1005房,故张女主张1005房是其婚前财产转换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张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判决张女与陈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1004、1005房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